(2017)苏0114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东与被告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983号原告:杨东,1975年12月14日生,住南京雨花台区。被告:王成,住江苏省泗洪县。原告杨东与被告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杨东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杨东负担。审 判 员 李筱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黄其华书 记 员 高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