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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东与被告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983号原告:杨东,1975年12月14日生,住南京雨花台区。被告:王成,住江苏省泗洪县。原告杨东与被告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杨东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杨东负担。审 判 员 李筱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黄其华书 记 员 高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