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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邢明与孙凤琴、郭建银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明,孙凤琴,郭建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邢明,男,1972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被执行人孙凤琴,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张掖被执行人郭建银,男,住所地甘州区邢明申请孙凤琴等其他案由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邢明于2016-1-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建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