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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于和平与于和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和平,于和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1360号原告:于和平,男,汉族,1957年7月13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珊珊,女,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系原告儿媳。被告:于和生,男,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农民,住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蒋双喜,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和平与被告于和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原告于和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和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和平撤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于和平负担。审判员  冯华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伍丽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