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建明与张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明,张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562号原告张建明,男,汉族。被告张雪,女,汉族。原告张建明诉被告张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明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雪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建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明撤回对被告张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975),由原告承担,原告多交的95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陈规书 记 员 刘丹书 记 员 刘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