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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建明与张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明,张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562号原告张建明,男,汉族。被告张雪,女,汉族。原告张建明诉被告张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明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雪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建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明撤回对被告张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975),由原告承担,原告多交的95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陈规书 记 员  刘丹书 记 员  刘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