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55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海县金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海一享天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金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海一享天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502号之二原告:宁海县金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61474390X),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新桥路230号。法定代表人:杨贻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丹丹,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海一享天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811RX8U),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中路296号。法定代表人:袁哲东,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金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一享天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金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海县金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金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1元,减半收取1695.5元,保全费1293元,由原告宁海县金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水俊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赖建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