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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义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执45号移送机关:本院刑事审判二庭。被执行人:刘义友,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XX镇XX村XX街XX号附X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二庭于2017年4月18日移送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内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即追缴罚金五万元。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义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进行调查,并责令被执行人刘义友如实申报合法所有的财产。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克斌审判员  张晓林审判员  蒋 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