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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宋迎跃、顾彩云与高苏、徐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迎跃,顾彩云,高苏,徐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3220号原告:宋迎跃。原告:顾彩云。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峰,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苏。被告:徐滨。原告宋迎跃、顾彩云与被告高苏、徐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宋迎跃、顾彩云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迎跃、顾彩云撤诉。案件受理费人���币7575元(已减半),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7875元,由原告宋迎跃、顾彩云负担。审判员  周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枫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