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4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孙铁柱与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铁柱,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588号原告孙铁柱,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现住伊春市。委托代理人高振娟,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权宁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淑红,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婷婷,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铁柱诉被告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铁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孙铁柱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孙铁柱负担。审 判 长 于善德人民陪审员 杨凌云人民陪审员 任雅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