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鱼某某与李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214号申请执行人鱼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男。申请执行人鱼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鱼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8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向鱼某某支付欠款2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360元,本案已于2017年6月0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电话传唤被执行人李某,并告知其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被执行人李某表示其可尽快回长武(其现在西安打工)解决此事,但事后均未回来,经本院网络查询,于2017年7月22日查得被执行人李某在长武农行有个人存款,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依法对该存款予以扣划,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鱼某某,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可在领取被执行人上述存款后,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另行申请立案。本院已将执行款5826元于2017年8月9日兑付申请人鱼某某。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执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海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