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姜华与段景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华,段景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0783执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华,男,1987年9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段景学,男,1965年2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姜华与被执行人段景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段景学的账户予以冻结,待额满时一并提取交付申请执行人姜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3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世君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姜凤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