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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勇与王恩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王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1958年7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王恩强,男,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刘勇与王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1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恩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恩强银行存款476元至丰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传宝代理审判员  叶跃跃代理审判员  李敬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江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