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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5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洪杰与符誉腾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杰,符誉腾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801号原告:周洪杰,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符誉腾,男,现年30岁,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杰与被告符誉腾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桃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