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洪杰与符誉腾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杰,符誉腾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801号原告:周洪杰,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符誉腾,男,现年30岁,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杰与被告符誉腾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桃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