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岐与被告王新昌、王建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岐,王新昌,王建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594号原告:王岐,男,汉族,1968年3月23日生。被告:王新昌,男,汉族。被告:王建昌,男,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建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