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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执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程良骅、齐华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良骅,齐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30执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良骅,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公务员,住江西省婺源县。被执行人齐华福,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良骅与被执行人齐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无确切住所,一时难以查找到具体下落,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第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赣1130民初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向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危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