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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太原吉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硕和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吉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硕和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财保6号申请人:太原吉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半坡东街6号楼。法定代表人:马晓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云峰,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西硕和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179号(城市花园)1幢3层14号。法定代表人:刘瑞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太原吉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太原市长风商务区S6地块19440平方米土地,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949亿元的其他财产。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函》,在财产价值人民币5.949亿元限额内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原吉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西硕和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太原市长风商务区S6地块18289.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政地国用(2014)第00038号),期限为三年。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硕和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限额人民币5.949亿元(伍亿玖仟肆佰玖拾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太原吉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杨如珍审判员  王菊萍审判员  车俊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