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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12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郭浩与大庆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浩,大庆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2民初77号原告:郭浩,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系汤旺河林业局职工,现住伊春市汤旺河区。委托代理人:付林清,系伊春市友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庆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敬桥路五金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王俊林,职务:总经理。原告郭浩诉被告大庆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郭浩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浩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愿撤回对被告大庆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计5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东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