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3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国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国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689号原告: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66975667M),住新昌县七星街道南岩路542号。法定代表人:林岩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碧萍,女,公司职员。被告:陈国松,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就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被告已在起诉后付清所欠物业服务费。原告因此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