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5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昆彬与陈志红、陈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642号原告:王昆彬,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志红,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锦辉,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王昆彬与被告陈志红、陈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昆彬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昆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熹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