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陵县远达轮胎销售中心与张如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县远达轮胎销售中心,张如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455号申请人:陵县远达轮胎销售中心,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营人:李广辉,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双,男,1988年2月出生,满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张如涛(曾用名张涛),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高唐县。申请人陵县远达轮胎销售中心与被申请人张如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陵县远达轮胎销售中心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如涛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3000元或者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陵县远达轮胎销售中心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陵县远达轮胎销售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如涛银行存款13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松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