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历端与陈凌、陈长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历端,陈凌,陈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陈历端,男,194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凌,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长安,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历端与被执行人陈凌、陈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凌在中国工商银行怀化天星坪支行账号为19×××51账户上的存款42000元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怀化分行鹤城支行,户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账号61×××8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代理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