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2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卓德友与彭纪岩、第三人张海生、向红霞、朱智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2民初1054号原告:卓德友,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委托代理人:王祯孟,湖南威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纪岩,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第三人:张海生,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第三人:向红霞,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及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钟源,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朱智理,男,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告卓德友与被告彭纪岩、第三人张海生、向红霞、朱智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卓德友于2017年8月1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德友以需补充证据为由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德友撤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向绪勇人民陪审员 熊隆斌人民陪审员 杨庆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余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