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钟鑫与被告刘忠芳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鑫,刘忠芳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1041号原告:钟鑫,男,200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江安县。法定代理人:钟有方,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告:刘忠芳,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原告钟鑫与被告刘忠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钟鑫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鑫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钟鑫负担。审 判 长 刘作强人民陪审员 胡正书人民陪审员 梁德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登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