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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钟鑫与被告刘忠芳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鑫,刘忠芳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1041号原告:钟鑫,男,200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江安县。法定代理人:钟有方,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告:刘忠芳,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原告钟鑫与被告刘忠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钟鑫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鑫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钟鑫负担。审 判 长  刘作强人民陪审员  胡正书人民陪审员  梁德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登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