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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梁学生、吕春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学生,吕春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714号申请执行人梁学生,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吕春贵,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申请执行人梁学生与被执行人吕春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6]鄂06**民初16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吕春贵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春贵在银行的存款3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