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占菊凤、福建省神悦铸造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占菊凤,福建省神悦铸造股份有限公司,徐东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占菊凤,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神悦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经济开发区古农农场银塘工业园。法宝代表人:占菊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东航,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占菊凤、福建省神悦铸造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东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4民初154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占菊凤上诉称,本案案由系民间借贷纠纷,并非法律规定严格意义的合同纠纷,原审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是错误的,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徐东航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徐东航主张占菊凤应向其归还所借款项,徐东航为接收货币一方,故徐东航的住所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徐东航的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为“借款合同纠纷”的下级案由,故占菊凤主张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并非合同纠纷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