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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7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阿文与陈通泉、朱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阿文,陈通泉,朱燕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7798号原告:李阿文,女,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吴素燕,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通泉,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朱燕玉,女,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李阿文诉被告陈通泉、朱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陈通泉、朱燕玉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7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通泉、朱燕玉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26日,被告陈通泉出具借据,确认向原告借款40万元。后被告偿还了20万元,余欠借款本金20万元至今未付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通泉、朱燕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阿文借款本金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陈通泉、朱燕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郑力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