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468号申请执行人: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法定代表人:李劲松,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法定代表人:林铁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中鑫模具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97万元。现该工程款暂未结算,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现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4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倪 平审判员 罗远俊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俞仲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