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邵迦南与梁云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迦南,梁云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782号申请执行人邵迦南,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环翠路。被执行人梁云锡,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永兴园。申请执行人邵迦南与被执行人梁云锡(2016)鲁1002民初196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002执178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谷颖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