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袁寿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2刑初372号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袁寿林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4年 2月23日
 
 
 文化程度
 
 
 小学
 
 
 
 
 公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彭州市
 
 
 
 
 住所地
 
 
 四川省彭州市
 
 
 
 
 前科
 情况
 
 
 2015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日26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强制措施
 
 
 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桑宗林
 
 
 
 
 起诉书文号
 
 
 彭检公诉刑诉[2017]317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4月上旬至5月期间,被告人袁寿林先后到本市854家属院附近路边,本市西河东路世纪城附近路边,本市彭白路阳光颐养院附近的路边,本市彭白路肥犇仔火锅店附近的路边,本市天桂路万都城附近的路边,本市二环路与滨河街交汇路口附近的路边,本市牡丹大道光明路路口附近的路边,本市新彭郫路步行街站绿化带里用扳手将交通标志牌的螺丝卸掉后,共盗窃交通标志牌10个。经彭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走的10个交通标志牌共价值2870元人民币。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无
 
 
 
 
 辩解
 (护)
 意见
 
 
 无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寿林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云涛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云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本院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寿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袁寿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袁寿林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2 870元。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王 丽
 二○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