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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新英与康廷林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英,康廷林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576号原告:朱新英,女,198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康廷林,男,1982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英诉被告康廷林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新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新英负担。审判员  张显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