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崇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德达、赖长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达,赖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崇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刘德达,男,1966年2月6日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执行人赖长英,女,1972年12月11日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达与被执行人赖长英债务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赖长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赖长英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赖长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赖长英在崇××棚改××棚户区改造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赖长英在崇义县棚改办所有的棚户区改造补偿款4090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彭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