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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5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光普、于伟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光普,于伟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55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光普,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月荣,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伟凤,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民,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杨光普因与被上诉人于伟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光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月荣、被上诉人于伟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光普不服原审判决,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改判,判决于伟凤偿还杨光普欠款3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于伟凤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遗漏重要案件事实,导致判决错误,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过程中,没有认定12月24日被上诉人的承诺,本案欠款事实清楚明确,于伟凤明确承认自己的房子被查封,不能履行买卖合同,且又不按违约时间退款,因此,于伟凤应偿还杨光普3万元;双方签订的“承诺退款协议书”不存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述的无效的理由,因此,必须执行。于伟凤答辩称:杨光普给于伟凤签订了购房协议后,杨光普当时付了10%的首付,国家要求30%,其次杨光普没有交社保。至于退款,双方协议后,当时在银行退15万,杨光普妻子说只要能过户,房子还是想要的。等于伟凤手续办下来之后,杨光普没有音讯了。杨光普向一审院提出诉讼请求:1、于伟凤偿付杨光普3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利息;2、诉讼费由于伟凤承担。一审法院确认以下基本事实:2016年9月10日,杨光普与于伟凤在郑州宏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中介下签订一份郑州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主要约定,于伟凤将其位于郑州市管城区布厂街135号院豫丰小区22号楼附7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21.1平方米)卖给杨光普;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杨光普于本合同签订时向于伟凤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同意该定金暂由郑州宏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保管;杨光普、于伟凤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有受托人或代理人的,受托人或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若该房屋因政策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杨光普、于伟凤、郑州宏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三方均不担责,郑州宏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所收定金退还杨光普、于伟凤双方。2016年11月底,于伟凤得知涉案房屋土地因涉及豫泰国际(郑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豫泰国际(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纠纷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杨光普、于伟凤于2016年11月25日签订承诺退款协议书,于伟凤书面承诺在12月14日前办理完银行贷款解押解封程序,如若在限定日期内办理不完解押解封程序,在12月14日前退还购房人杨光普15万元。如未在限定期限内退还,则于伟凤自愿支付杨光普15万元本金和3万元违约金。2016年12月23日,杨光普向于伟凤出具收条一份,显示按2016年11月25日双方签订承诺退款协议书豫丰小区22号楼附7号之约定,现收到于伟凤退还订金15万元。2017年1月,于伟凤得知涉案房屋可以交易,遂通过中介告知杨光普,但杨光普因地方政策的出台不具有买房资格,故双方发生争讼。一审法院认为,杨光普与于伟凤签订的郑州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但杨光普与于伟凤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系涉案房屋的土地被依法查封所致,故杨光普请求于伟凤偿付违约金3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杨光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杨光普负担。二审中,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外,另查明,2016年12月24日,于伟凤承诺:欠违约金在元月20号前结清。本院认为:杨光普和于伟凤签订的承诺退款协议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于伟凤应按该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现于伟凤违约,2016年12月24日的承诺又未遵守,故于伟凤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杨光普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二、于伟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光普违约金3万元;三、驳回杨光普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50元,由于伟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珍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