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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建军与卓建飞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军,卓建飞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499号原告:郑建军,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葛军,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建飞,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波,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军与被告卓建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卓建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建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军撤回对被告卓建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建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鲁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