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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苏三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南浔世和木制品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三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南浔世和木制品加工厂,沈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三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宜兴市芳桥镇夏芳村。法定代表人:许云强。被执行人:湖州南浔世和木制品加工厂,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丁家港村。负责人:沈毅。被执行人:沈毅,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三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南浔世和木制品加工厂、沈毅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浙0503执701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沈毅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E×××××的车辆,但实际未能扣押,其余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903739元未能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701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学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