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包铁牛、韩素琴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铁牛,韩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1刑初133号公诉机关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铁牛,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2009年2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7年3月14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决定被拘留15日,2017年3月29日执行期满。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1日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看守所。被告人韩素琴,女,1956年5月17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看守所。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公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铁牛、韩素琴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秀武、王海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铁牛、韩素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包铁牛、韩素琴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19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王凤启、张庆荣诉被告包铁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8月12日判决被告包铁牛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凤启、张庆荣借款本利合计133476.9元。该判决生效后,王凤启、张庆荣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通知被执行人包铁牛于2014年1月15日前自动给付本金及利息合计133476.9元,同时支付案件受理费1482元、执行费1924元。因被告人包铁牛作为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裁定查封被告人包铁牛所有的六十只羊及2015年的玉米。2016年9月份,被告人包铁牛与其妻子韩素琴商量后将本院查封的六十只羊以2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所得款项用于为其儿子陈伟宁治病,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无法执行。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包铁牛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29日执行期满。上述事实,被告人包铁牛、韩素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列举的案件移送函,户籍证明,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行卷宗,证人王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包铁牛、韩素琴的供述与辩解,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铁牛、韩素琴擅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铁牛、韩素琴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包铁牛、韩素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包铁牛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被告人韩素琴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春 荣审 判 员 李巴达日呼人民陪审员 朱 利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