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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桦宝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桦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刑初721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桦宝,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茂名市电白区人,住电白区。2015年5月17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何伯才,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6〕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桦宝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 妍人民陪审员  林国平人民陪审员  赖 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东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