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桦宝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桦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刑初721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桦宝,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茂名市电白区人,住电白区。2015年5月17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何伯才,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6〕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桦宝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 妍人民陪审员 林国平人民陪审员 赖 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东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