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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顾友英与凤阳县佳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友英,凤阳县佳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843号原告:顾友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浩,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阳县佳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九华路,组织机构代码69280130-X。法定代表人:朱克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顾友英与被告凤阳县佳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顾友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顾友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友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友英负担。审判员  陈传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侯兴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