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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4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叶春雷与熊胜兰、罗节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春雷,熊胜兰,罗节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830号原告:叶春雷,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被告:熊胜兰,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被告:罗节前(曾用名罗静文),女,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春雷与被告熊胜兰、罗节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春雷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节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春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节前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春雷撤回对罗节前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恢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语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