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彭宗杰与罗运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宗杰,罗运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906号原告:彭宗杰,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告:罗运水,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原告彭宗杰与被告罗运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彭宗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4400元,本息合计44400元;2、本案诉讼费、交通费、误工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6月2日、6月6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向原告借现金30000元,原告看在被告系原告儿子朋友的份上便借给被告现金30000元。被告借钱后不到2个月将手机号码更换,离开原住处,与原告失去联系。被告故意躲避原告催收借款,不与原告相见。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只好诉至法院。本院经审理查明:洞口县石江镇白玉村罗家组7号有一公民姓名为:罗运水,出生于1964年7月21日,身份证号码为:。原告彭宗杰起诉的被告“罗运水”出生于1976年7月21日,身份证号码为:,住址为:洞口县石江镇白玉村。原告彭泽忠无证据证实其起诉的被告“罗运水”与本院查明的罗运水系同一人,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宗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远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谭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