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4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静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旺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汕头市伴娃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旺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汕头市伴娃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4民初2485号原告李静,女。委托代理人赵雨,男。(系原告李静的丈夫)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旺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绍连。被告汕头市伴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碧霞庄北区1幢801号房之11。法定代表人吴浩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诉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旺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汕头市伴娃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27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