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3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红兵、王郭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兵,王郭伟,郭清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900号申请人:王红兵,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牡丹区。被申请人:王郭伟,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牡丹区。被申请人:郭清华,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牡丹区。原告与被告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红兵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郭伟在牡丹区人民法院的到期债权在价值24430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王红兵以王琪的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郭伟在牡丹区人民法院价值24430元的到期债权,期限为2020年8月9日。二、查封王琪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武屯社区颐馨园小区x号楼x室房产一套(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案件申请费264元,由王红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铁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解 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