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29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高峰与王小荣、余月莺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峰,王小荣,余月莺,王伟俊,李宗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9559号原告:李高峰,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时华,上海邦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荣,男,195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余月莺,女,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王伟俊,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李宗英,女,194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李高峰与被告王小荣、余月莺、王伟俊、李宗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高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请求被告王小荣、余月莺、王伟俊返还上海市松江区泗凤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系争房屋的产权人。2014年12月30日,案外人高金星、被告李宗英与被告王小荣、余月莺、王伟俊签订房屋置换执行合同,将系争房屋置换给王小荣、余月莺、王伟俊。原告认为该房屋置换执行合同侵害了原告的利益,系无效合同,被告王小荣、余月莺、王伟俊应返还房屋,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返还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荣琼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郭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