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江某与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万德城村民委员会、汪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万德城村民委员会,汪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676号原告:江某,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万德城村民委员会。村委会主任:江中利。被告:汪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原告江某诉被告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镇万德城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江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有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