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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任新杰与毋彩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新杰,毋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839号申请人任新杰,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24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毋彩峰,女,生于1965年12月7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053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毋彩峰的银行存款186000元(含执行费、诉讼费、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毋彩峰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86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毋彩峰价值186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