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财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圆圆、王鹏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圆圆,王鹏举,常粉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财保271号申请人:许圆圆,女,1996年10月1日出生,住永年区。被申请人:王鹏举,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住永年区。被申请人:常粉的,女,住址同上。申请人许圆圆与被申请人王鹏举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0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鹏举驾驶的所有人为常粉的冀D×××××号三轮汽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号三轮汽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社增二O一七年八月在十日代印书记员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