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002民初5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丰荣建筑器材租赁部与伊犁伟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丰荣建筑器材租赁部,伊犁伟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5421号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丰荣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李国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武敏,新疆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犁伟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丰荣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告伊犁伟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所欠租赁费为由,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丰荣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丰荣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审判员  吴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拉扎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