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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发文与屈华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发文,屈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138号申请执行人:王发文,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屈华杰,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王发文与被执行人屈华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屈华杰给付劳务费72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屈华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五日内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屈华杰采取了拘留措施,并处罚款1000元。后被执行人屈华杰已交纳执行款72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97元,该款申请执行人王发文已领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屈华杰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4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