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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7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筠与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筠,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73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筠,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康(上诉人丈夫),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王利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欣,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筠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12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筠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张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周嫣审 判 长  翁 俊审 判 员  谢亚琳代理审判员  茅维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达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