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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行审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日照市国土资源局、牟进亮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日照市国土资源局,牟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103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00422986-5。法定代表人吴学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古光德,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岚山分局监察大队队长。被执行人牟进亮,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日国土资执罚[2016]2025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本村集体土地用于建设房屋一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2016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被执行人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该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经催告,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询问笔录、调查笔录、行政处罚拟处罚决定告知书(编号:日国土资执告[2016]2025号)、听证告知书(编号:日国土资执听告[2016]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日国土资执罚[2016]2025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编号:日国土资执催告[2017]2007号)及相应送达回证等证据。经审查查明: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岚山分局接群众举报,查实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非法占用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碑廓四村集体土地(地类:耕地)208.7平方米,建设民房一处。其所占用的集体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申请。2016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对该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2017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行政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明确,请求事由正当,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日国土资执罚[2016]2025号)。二、限被执行人牟进亮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本院将强制执行,因代履行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牟进亮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牟立华审 判 员  孙 玮人民陪审员  胡顺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孔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