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0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望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彭贵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望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彭贵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442号原告:东阳市望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东阳国际汽车城B区1幢1号201、202、203、204室。法定代表人:陈丽丽。委托代理人:于新伟,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彭贵宾,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拓城县。原告东阳市望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被告彭贵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阳市望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贵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望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贵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望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顾悦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蔡琪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