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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唐某雨与黄某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雨,黄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恢132号申请人:唐某雨,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区东升街道办事处一杆旗东街。被执行人:黄某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06231972********,住四川省中江县清河乡松山村*组。申请执行人唐某雨与被执行人黄某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流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黄某勇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某勇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2M5**奥迪牌汽车一辆,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现本案执行到位0元,(2014)双流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累计执行到位0元,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倩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